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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2022-07-29 07:46:08  本文已影响人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前言

《洞穴奇案》这本书是当时雨浓学姐推荐给我的,她说“这本书也很有意思”,最初打算开始看,其实是有些功利目的的,但是没坚持下去。直到暑假,我才重新开始读这本书,这本书并不深奥,没有过多的法言法语,可能有些难以理解的地方是英美法系的判决方式和大陆法系的有所不同。

    这一次,沉下心来,读这本书,拥有的是完全不同的感悟。这本书讲述的故事并不复杂,主要围绕一个案件展开,即在一个偏远的山洞里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食物耗尽的情况下,其中一人威特摩尔提议牺牲其中一人来保全另外四人,且产生方式为抽签。但在决定抽签前,威特摩尔否决了该提议,其余四人依旧决定抽签,但是最终结果是抽到了威特摩尔,即通过牺牲威特摩尔,保全其余四人性命。在四人逃出山洞后,四人以杀人罪被判处绞刑,而《洞穴奇案》讲述的则是十四种观点,不同的法官对这个案件的评价。

主要框架:

五个法官,五个观点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陈词

观点三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陈词

观点四 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陈词

观点五 以常识来判断——汉迪法官陈词

九个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六 撇开己见——首席法官伯纳姆陈词

观点七 判案的酌情权——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观点八 一命换多命——塔利法官陈词

观点九 动机与选择——海伦法官陈词

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特法官陈词

观点十一 契约与认可——戈德法官陈词

观点十二 设身处地——弗兰克法官陈词

观点十三 判决的道德启示——雷肯法官陈词

观点十四 利益冲突?——邦德法官陈词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书开篇就提出了“期待第十五种观点”。

限于篇幅,我在这篇文章中着重写的是我对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陈词的理解。

摘录

·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一旦这一条件不存在了,在我看来,我们的实定法也就不再有效。

·不管我们的各个法律分支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稍加思考就不难明白其中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只能从道德上论证,即:这种权利是理性的人为了要建设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接受的一种权利。

·我们面对的法律条文从来没有依照字面意思被加以适用。

·事实上支持支持自我防卫的例外是不能与法律条文的字义调和的,能与之调和的只有法律条文的目的。

·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福斯特法官陈词的逻辑十分清晰,首先,他论证了该案件的发生情况——在一个山洞,显然,这个山洞里面的情况是远离现代文明了(在当时的情况下),那么实体法所规定的适用条件在当时的情况下显然是不成立的,而为什么能够说明是不成立的,是因为实体法的适用范围是那么显而易见又深入人心,以至于我们在使用时已经潜移默化地认同了该条件,但是当条件被推翻,实体法是否仍旧适用是存疑的。在假设不适用的情况下,威特摩尔的死不能使其余四人定罪。

    而第二种说法,就是推翻前面的假设,即假使实体法的适用范围依旧存在(判定适用范围的假设不成立),福斯特法官给出了另一种解释——立法意图,即考虑立法者本身在立法时的目的和意图,本案可以用自我防卫的观点来解释。

在五个人被困山洞时,如果不牺牲一人,那么最终只能是五个人都在山洞里无法逃脱,但是因为威特摩尔的牺牲,四人最终逃脱,在这个说法上,四人的行为或许可以被理解为自我防卫。

    其实回顾本案,这个情况设定与另一个哲学问题:电车难题可以放在一起思考。电车难题,更多的是问道德、情理、感情、价值的选择;而山洞案件,在福斯特法官的陈词中我们更多的是对自然法的解读。

    作为法学中,十分经典的法理学、法哲学的案件,值得探索的还有太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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