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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2022-09-15 07:59:49  本文已影响人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人类是理性的吗?也许人类从不存在理性,只是不停地在天平两端摇摆。

人生而自由,却又时时处在枷锁之中—《社会契约论》.卢梭

01

现代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哪里?如果现在我们都承认我们已经进入了文明社会,那么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不应该是来自于枪炮(武力)。《社会契约论》中也论证过,强力产生不了权利,因为使用强力所获得的权力,终将也会因为强力而失去。不可否认的是,无论社会是否文明,都需要使用武力来保卫自己的群体,即武力的方向应该是「对外」。

《社会契约论》一书中认为,公权力的来源应该是全体公民对于自由的让渡,即全体公民做出的「社会契约」。之所以要让渡一部分自由,是因为我们想要从集体中获得一些利益,比如「让渡随意伤害他人的自由,获得自己不被他人随意伤害的利益」,「让渡一部分金钱的控制权(交税),获得享受基础公共设施的利益(例如马路,公园)」等。

02

公权力的来源有了理论依据,那么接下来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人们如何将让渡的自由汇聚成公共意志,形成社会契约」?

首先要知道,这里的公共意志会依据群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体现,其形成受聚居于一起的群体所经历的历史、所拥有的文化内核、所簇拥的信仰所影响,这也是当前世界现实中的样子。但未来世界是否会有一份统一的「社会契约」?我觉得很难,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去讨论形成「社会契约」的标准,因为真正的「社会契约」一定是建立在对个体的尊重与保护之上的。

古雅典通过让每一位成年公民参与对立法和行政的投票而形成古雅典城邦的「社会契约」,这有可能是目前为止,在较大的聚居规模里,人类社会最接近理论上的公共意志的汇聚而形成的公权力(受时代所限,当时未允许女性参加投票,如果考虑上这一点的话,这样形成的政权和法律只能算半个公共意志的代表)。但想要实现全民直接表决,有非常苛刻的条件:

足以支持所有公民进行投票的技术条件(发达的科技条件,或者较少的投票人数使得人工投票和计数不会太复杂)

绝大多数公民都有足够的基础知识以及独立的认知

聚居群体的拥有尽可能多的共识,以及对事物重要程度认知的高相似性

当今世界想实现第一点已经不是难事,互联网技术足以高效率地收集和统计绝大多数公民的投票,但是第2和第3点才是最难达到的条件。充足的基础知识和独立认知需要足够普及(且足够自由)的教育,而共识和对事物重要程度认知的相似性几乎肯定会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减少,除非公权力主动干预教育,从幼儿开始进行洗脑,或者拥有极强感染性及约束性的文化内核(例如宗教)。

因为如此苛刻的条件,想要实现理论上接近完美的「社会契约」,要么学习古雅典城邦,控制好聚居的人数(控制契约管束的人数);要么实行「愚民」,统一思想。但显然实行「愚民」是不符合文明社会的要求,而小城邦自治在当前世界一体化的趋势来看,也不可能实现。

03

在理论概念无法完美实现的情况下,如何设计收集公共意志制度就变成了一个在特定约束条件下求解的问题。摆在面前的选择通常只有两个:

全民投票--少数服从多数

实行精英统治

在共识不一致的情况下,完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必然会导致有大量不公平的提案出现,建立在损害少数人的基础之上,例如瓜分富豪们的财产,甚至可能出现纳粹那种毫无理由地剥夺少数人群生命的情况,正如苏格拉底被公民投票处决。退一步来说,即使没有出现这种极端情况,绝大多数普通人并不具备看穿一件事物本质,做出对未来更好的决定的能力,导致做出的决策有害于群体及个体。例如早些年的农村地区,辍学务农/打工对于眼前可以马上提高收入,但长久来看则可能是一个非常差的决定。

从公权力诞生之初至现在,精英统治应该占据了地球绝大多数时期,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地区都是实行精英统治。当精英们全心全意为集体发展所筹谋时,这似乎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通过精英们超强的能力和远见,把蛋糕持续做大,即使分配不均,那每个人能分配到的蛋糕也远比之前多。然而现实情况是,每个人都有私欲,如果完全靠精英的自觉来设计公权力,腐败及高危高压统治几乎会随着时间的发展,人员的更替而必然发生,较大的蛋糕并不一定能正比例地转化为个体的幸福感。以封建帝制为例,勤政爱民的皇帝偶有出现,但是昏庸无道的国君是每个朝代都会出现的,其本质在相较于制度而言,人的不确定性太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把权力完全交给精英,完全为了集体的发展制定「社会契约」,则任何一个单独的个体随时都有可能因为集体发展的需要而被牺牲。如果有人认为这是合理的,则完全可以将自己的一切都上交给集体,不留任何个人财产,也不进行任何的个人享受,这种为了集体而牺牲个人的极端就是剥夺个体的一切、包括生命。

目前所有现代化的政治体系,基本上都是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即通过全民投票来限制精英统治,唯一的区别在于限制的程度大小,或者说是否真实地对精英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在天平的两端,仍然悬着精英统治和全民投票两把利刃,这两把利刃偶尔能快刀斩乱麻,但更多时候可能是杀人不见血的凶器。

然而二者之间的平衡程度,可能在不同时期,产生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在相对平和的时期,尽可能的限制精英们的权力能极大防止精英的腐败;而极端条件时期,让精英们自由发挥则能更好地调度资源,以应对特殊情况。只是如果选择第二种,极端时期的判定权应该交到谁手里则又进入了新的一个循环,陷入了无穷无尽的套娃。假如把这个判定权交到精英们手里,那么人类将永无平和时期。

04

既然人们无法自主决定「社会契约」的条例,那么又如何判断由精英们制定的条例是符合全体公民权利的「契约」呢?

回到公共意志最开始形成的目的:「公民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这句话里至少包含3个条件,「集体公民」、「自愿让渡」、「获取更大的利益」。

前两个条件很容易看懂,但对于「自愿让渡」这点可能比较难理解。例如国家规定交税,但我交税时并非自愿,那这条规定是否理论上就不应该属于合法的「社会契约」呢?实际上这里的「自愿」并非个体意义上的自愿,这种类型的让渡更像是购买商品/服务(因为税收最终的流向是供养公务员体系,保障公共服务,以及提供公共场所和设施),只是由于这种规模上的服务并非定向于个人,且多数人都能从中受益,如果按照每个个体单独自愿的原则,那么可能什么社会契约也制订不了。另一种类型的「自愿让渡」则很容易理解,让渡自己侵犯别人的权利,而获得不会被别人侵犯的权利,这种类型里,让渡和收益是等价的。

第三个条件,我本想表述的是「让渡的权利不会导致自身被侵犯」,但无论用哪一种表述,似乎都无法完全囊括,但我更倾向于后一种表述。即一切不是面向公民集体、不能获得更大的集体利益(任何一个个体均有权利从中获利)、会导致个体在未违反「社会契约」的前提下被侵犯的条例,均不合法。正如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都不能违背宪法一样,包含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如果违背了这一点,也应当是不合理的。

05

即使在理论的框架下,试图为千变万化的人类个体制定一个理想的公权力制度也是困难重重的。即使我们已经给出了「合理社会契约」的定义,在诸多特殊情况下仍显得捉襟见肘。

例如:个人是否可以出卖自己的身体、人身自由来换取其他利益?正如这个世界发生过无数次,此刻也正在地球的某处发生的色情交易以及卖身为奴。这看似仅是出卖自己的某些资源,不会侵犯到他人,法律不应干预(即社会契约不应对此做限制),但实际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大量非自愿的人被别有用心的人使用各种方法拐去为妓为奴。

例如:群体的生命面临危险的情况,比如瘟疫,战争等,公权力是否有权利随意限制个体的自由,甚至剥夺个体的生命?这可能像电车难题一样,永远也没有正确的解。选择让渡,则可能会让精英们的权力无限扩大,最终侵犯到每一个个体;选择坚持,付出的就可能是生命的代价。

但无论遇到的情况如何,如果制定「社会契约」的准则不是出于尊重每一个个体的生命和自由,那么最终绝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自由都无法保障,无论制定者以何为借口。当然,也许从许多年前开始,人们就再也没有拥有过去讨论和制定这些准则的权力和能力了。《论美国的民主》里说:「枪炮的发明使奴隶和贵族得以在战场上平等对峙」,那现代各种毁灭性武器的发明,则可能是彻底抹除了理论上「社会契约」形成的可能,因为群体的愤怒很可能根本不再值得关注,甚至,群体已经无法再形成对压迫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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