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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及其他》读后感

2021-10-24 08:39:46  本文已影响人 

《波斯纳及其他》读后感

序言

  这是我“百本书阅读计划”中的第一本书,先解释两件事情。

  第一,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个“百本书阅读计划”。

  从研究生考试到司法考试,我一直在阅读备考资料,即便是我买了很多其他闲书,我也只看备考资料,深感觉自己的灵魂越来越无趣,我的生活除了考试还是考试,刚从这一场考试脱身,就着急忙慌地奔赴下一场考试。

  我是喜欢读书的,但很久没完整看过一本书了,一来觉得自己备考资料都没看完,怎么好意思看别的书,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我刷B站和微博的一些无脑内容多了以后,深度阅读的能力确实丧失了不少。

  因此,我想捡起来被我早早扔在地上的书本,希望这三年能多读一点书,本来计划一年100本,后来做了点简单的计算,发现太不现实,那就3年完成100本吧。之前看撒贝宁的一个节目他有说到,在北大最遗憾的事情,就是没有好好利用图书馆,我觉得我和撒贝宁挺像的,都是是北大法学院的,都会说各种方言,都是吊儿郎当的性格。但是我和他也不同,希望其中一个不同点就是我利用好了北大图书馆。

  第二,为什么把《波斯纳及其他》作为“百书阅读计划”中的第一本书。

  前天(10月2日),在北大新太阳活动中心地下的北大书店闲逛,无意中看到了这本书,很感兴趣(没买,是想到图书馆应该可以借到),但除了这本外,我同样感兴趣的还有《法官如何思考》。

  两本书都是苏力老师的作品,也都是与波斯纳有关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苏力老师的个人作品(虽然内容基于他人,但是至少遣词造句是自己的),而后者是苏力翻译的波斯纳的作品。我最近读了不少法学家翻译的法律文献,大都难以下咽,因此犹豫之下还是选择了不那么拗口的《波斯纳及其他》。(当然,这是我对于翻译作品的一个偏见,不代表我对于苏力老师的翻译水平的评价,更不代表以后我不再看翻译的文献。)

  写读后感的原因在于,我以往的读书习惯都是在书上勾勾画画,对于某些触动我的观点写点自己的感受,但毕竟是公共图书,在书上涂画有违公德,但如果不写点什么,我又觉得跟没读一样,因此决定以一边读,一边写电子读后感的形式,来完成与书本作者的互动。

正文

《波斯纳及其他》读后感

  本书为苏力老师的译序汇编。分为两个板块,有关波斯纳的译序(19篇)和有关其他作品的译序(5篇)。书中文章的编排顺序,也是我的写作顺序。我的写作框架(不一定按此执行)为:①概括文章,此过程中重提一下让我觉得惊喜、有趣的内容;②提出一些问题,就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尝试以自己有限的见识与视野来论证分析。

1.1:理解波斯纳和我们自己

  一个学者,进而一个法官,最大的罪过就是循规蹈矩。——波斯纳

  在本文中,苏力审视了自己对于波斯纳作品的翻译历程,一个从西方思维到逐渐中国化的过程。然后引申到中国法学研究的话题,对于国内法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学风作了自己的评价。

  后文中,苏力介绍了波斯纳的生平,对其崇敬之情溢于言表。给我印象很深的一点就是波斯纳日理万机的能力,身兼数职而每件事都做的很好。不仅产出数量多,而且质量高。

  而后又谈到波斯纳的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其中说到一点,法律经济学已经改变了整个法律领域。如今,我们全都是法律经济学家了!法律经济学出现之前的法学院毕业生,已经看不懂今天的公司法和反托拉斯法了;

  波斯纳是苏力老师心中的英雄,而波斯纳心中的英雄,是霍姆斯大法官。波斯纳的作品有很多霍姆斯的痕迹,就如同苏力老师的处世风格上也很有波斯纳的痕迹一样。(再如我的文风越来越接近苏力老师了,模仿自己钦佩的人是人类本能吧。)

  最后,文章写到了波斯纳悲壮的一点:他写作从不迎合他人。也因此,哪怕有各种再好理由,波斯纳也根本不可能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下面我谈一点个人感受:

  苏力老师对于波斯纳没有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原因,解释为他写作从不迎合他人。我不确定这个理由的真实性,因为我对于波斯纳人生的了解还不够多,对于美国最高院大法官的选拔制度了解的也不够多。貌似剑指美国最高院的全体大法官,他们一定是善于迎合他人写作的人,否则怎么能成为最高院大法官呢?这是苏力老师的逻辑。

  作为中立者的裁决者来说,“迎合”可不是个好词。连最高院的“上梁”都不正了,怎能期待地方法院的“下梁”不歪呢,怎么看怎么不符合我们对于“司法独立”的印象。

  其实觉得苏力老师在指桑骂槐,指什么桑,骂什么槐呢?苏力老师的精力再充沛,他可能把美国最高院大法官所写作品挨着看一遍吗?那他真的是在骂“美国的大法官”吗,我非鱼,焉知鱼之乐,但我感觉不像。    

1.2 为何及如何超越法律?

严格按照字面翻译,表面看来很负责,其实是对原作者的不负责;——苏力

  简单概括一下标题含义和文章内容。标题里有提到“超越法律”,其实这是波斯纳所著之书的名字,原名“overcoming law”,但是苏力老师觉得直译或许会犯“政治错误”(直译就是“克服法律”),而且容易产生歧义。故改名为“超越法律”。

  文章的内容比较简单(较之前一篇),大概就是苏力老师对于这本书的介绍,和翻译这本书的动机,以及讲到一些翻译上的技巧,过程中表扬了一下波斯纳,并进一步指出中国法学学术的弱点,比如学者的视野不够开阔、太容易满足、太法条化和教条化等等。

  前文是对文章的大致概括,对于苏力的观点对错本身我不作评价。我隐隐感觉到一点就是,他很会站在批评者的角度攻击自己,然后对于还未发生的批评加以提前辩解。这能看出两点,一是苏力老师强大的换位思考能力,二是他在学术界唇枪舌战的过往。

  本文开篇,就有一个不那么顺眼的词——叛徒。苏力老师把译者称作为作者的叛徒,一开始我当然地认为这个“叛徒”是贬义的,不过往后读才发现有些意外。这要联系到最近强世功老师给我们布置的作业,很多翻译的文献读起来完全难以下咽。而像苏力老师这样的“叛徒”,会打散文章结构,按着中国人的阅读习惯,辅以中国的传统文化进行翻译,却更能让这些作品的读者离作者近一些。“叛徒”虽然“篡改”了作者的文章,但却拉进了读者与作者的距离,说实话,我希望这样的“叛徒”再多一点点。

1.3 道德理论、说教与法律

事实上,知识分子通常比一般人更缺乏道德践行的能力——苏力

仗义每从屠狗辈,负心皆是读书人——曹学佺(明)

  苏力老师提到“法律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实践具有的保守性和制度变革需要的巨大成本;以及上面提到的、附着于这一制度的既得利益”就这一点我想深入聊聊,文章的内容我也不概括了。

  一个制度,不可能所有人都适应,必然是有人适应,有人不适应的。比如规定食堂做饭必须放辣椒,那么四川、湖南的人可能喜闻乐见,而广东、江浙一带的人应该就叫苦连天。(不谈个例)

  任何制度、体制下,都会有既得利益者,也有既得利益者的反面。往往,既得利益者也对应着此种制度下的保守派,而其对立面则为革新派。还是刚刚的例子,假设广东、江浙一带的人主张,要把“做饭必须放辣椒”的规则修改为“做饭不得放辣椒”,那必然会遭致保守派(四川、湖南人)的反扑。当然现实中更多的是妥协,很少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我这里只是举例子

  很多东西是表面的二元对立,但私下,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一夫一妻制,仍然会有一些包二奶、养小三的人,这些人不一定会受到过度的指责,甚至会获得某种积极评价,因为“包二奶”算一种“社会资源”的象征。国家规定一夫一妻,是“上有政策”,而一些老板私下包二奶是“下有对策”。(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世界》中民间博弈形成的规则,是不是就挺像这的“对策”?)。

  制度的既得利益者,也往往是制度变革时最大的阻力来源,获取他们的顺从(不论是通过暴力还是和平手段),也是制度变革必须成本。就这个问题再往下说,就太长了,命题先放到这,或许可以单开一篇文章来讨论。我必须控制字数了,一个是书读不完,再者,我要注意文章的篇幅,一本书的读后感用不着二三十页。

1.5 从禁忌到理性

  我跳过了1.4 追求理论的力量,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太多读后感,而且我打算控制篇幅,不想没话找话,另一方是因为那篇文章花了不少篇幅在谈1.5这篇文章。因此我跳过了上篇,直接来到这一篇。

  溺婴、特别是溺女婴,我们往往将之视为道德上的邪恶或错失。波斯纳的分析却雄辩的证明:溺婴最主要是无避孕和人工流产条件之社会的节育手段,是更有效控制人口数量的手段。(因为人口数量增长快慢更多受女性数量影响,而不是受男性数量影响。)

  有关性的道德正在发生变化,那么有关性的法律是否会进一步发生变化?道德的变化引起法律的变化?(是道德变化引起法律变化更容易,还是法律引起道德变化更容易?谁是因变量、谁是自变量的问题)

  尤其是我们这些法律人,这些知识界的法律人,由于知识类型的局限,由于我们的专业化,由于我们相对优越的社会地位,由于法律的修辞学特征,以及我们习惯的语言库藏,都很容易奢谈正义,忘记了我们人类一直拖着的那个沉重的肉身,忘记性的各种形式的社会规则涉及的都不仅仅是我们这些知识分子。

1.6 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

最有讽刺意味的是,反垄断执法本身就是垄断的。——苏力

  这篇文章,波斯纳的《反托拉斯法》更好、更简单的概括就是“反反托拉斯法”,他认为现有的众多的、混乱的反垄断法给市场、竞争和效率带来的损害甚至比所谓的垄断或垄断化更多。比如我们看见哪个国家又罚苹果的款了,直接不分青红皂白的觉得苹果活该。看一些历史剧,农民造反抢地主,只觉大呼过瘾,也不问这是一群怎样的农民,抢了一个怎样的地主。对于强者的倒霉,弱者们大都是幸灾乐祸的。如果弱者对一个强者的倒霉表示同情,那他身边的弱者就会讽刺他。孟晚舟事件中就能看到这一点。再比如当年闹的沸沸扬扬的朱军性侵案,当他终于被宣告无罪后,却没有几个当初抹黑他的人愿意站出来道歉。

  简单、片面的要求“兼容并包”反倒可能形成一个由好好先生组成的学术群体。

  苏力老师觉得波斯纳的学术思想经受住了时间的检验,而当代中国法学家的著作有几本能经得起这样的考验?(苏力老师对于中国法学界总是一副“恨铁不成钢”的面孔。)

1.7 当还是不当,这是个问题

  成功者往往只是在某一方面有天赋和专长的人,不能是“万金油”或“通才”。

  这让我想起之前读过的《从清华园到未名湖》,说到北大人想法多,清华人容易成功。北大人除了本专业,什么都会。清华人除了本专业,什么都不会。

  波斯纳说,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其代价。即法律原则,不能缺乏经济学的效率概念。

  我在复习考研的时候,有一门课叫法理学,这门课在讲到法的价值时,排在最末尾的价值即效率,似乎在这本书里,效率是最不重要的。

  而且我在整本《考试分析》中,发现的最大的翻译错误,就是在“效率”这一部分。据苏力老师介绍,美国现在只有一个法学流派,就是法律经济学。而效率是法律经济学的灵魂。而对于此,应该如何解释呢?

  解释①正义、自由、平等是法律的基础,法学学生应该受到正确的启蒙教育?

  解释②中国的法律毕竟是偏向大陆法系,对于英美法系的前沿,当然不必盲从?

  解释③纯属于我们自己落后?

  坦白的说——因此一定很得罪人的——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包括号称要培养实用性人才的法律硕士教育,由于种种限制(教师、教材、教学经验、法务经验、教学时间、授课方式以及更开阔一点说法学教育传统),实际无法培养什么法律实用人才。绝大多数法律实用人才都是到了法律工作岗位上逐渐培养起来的。

  数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招聘10名高级法官的无疾而终就是一个明证。

  法硕震怒。

1.8 民主与法治的张力

  法律移植有时候也像器官移植,把机体里的某个病变的器官拿走,硬塞进某个别的东西。排异反应是难免的。那个被拿走的器官也未必真的“病”了。硬塞进来的这个东西也未必就更好。法律移植往往伴随军事上的失利。胜者往往通过在败者身上大刀阔斧以显示自己的胜利。败者甚至会主动在自己身上动刀,以期通过模仿胜者来追赶胜者。但是,军事上的失利这件事,只与法律有关吗?

  1.现代社会的民主必定是代议民主制,是精英民主制,这是现代民主现实可行的形式,一种实用主义的民主制。(完全的民主是不可能的, 即使可能,也是有害的)

  2.没有经过深入思考、反思甚至怀疑而接受的所谓的信仰很可能只是一种知识人的矫情。

  4.波斯纳从不迷信前人研究的结论,不相信流行的结论,不相信别人对这些学者思想的概括或其他第二手资料。

  4.许多纠纷或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命令解决的;或者是熟人社会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本身避免了,例如熟人之间的相互有求不愿拉下脸面打官司。

  这一点上,我妈和我爸对于我想告陶某态度的区别很值得品味。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妈的心态更现代一些,而我爸的思想还是偏小农经济下的熟人社会。当然原因不一定这么简单。

  5.难道来一个普遍的沉默权规定,除了文字上“同世界接轨”了,真有可能急剧改善刑事被告的人权状况吗?

  6.尽管这个发表数量在每年只要求发表两篇核心期刊论文的中国法学界看来也不算低了。    

  这是不是其实反映了苏力老师对与法学界恨铁不成钢的心态,也解释了为什么当苏力老师成为院长后,会以论文发表数作为教授奖金的衡量标准。也被批评为“将学者视为生产学术产品的计件工人”,这是苏力老师问题所在,他太想在国内复制波斯纳这样的人了,哪怕是“揠苗助长”。但应该想到即使是在美国,像波斯纳这样的人也是少数。

  波斯纳这样的人,不是常态的。而苏力老师却想将这种“非常态”常态化。波斯纳兼顾司法实践和学术,而苏力老师只是伫立在学术的这一岸眺望司法实践的彼岸。如果让苏力老师去做法官、做律师,他会去吗?他曾过这样的机会吗?没去又是为什么呢?

  法官和法院在处理这类难办案件之际,除了考虑法律之外,必须考虑系统的后果,对社会,对整个政治制度,以及对司法体制。

  这要求是不是略高了,且不说法官有没有这样的能力,因为司法考试也好还是考公务员也好,不会考察这种能力。就算有,考虑的如此深远与周到,会不会拉长案件的实际审理周期?在立案登记制的今天,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剧增,这个要求的可实践性在哪?我无意中发现自己好像也成了波斯纳笔下的“法律经济学家”,也成了马克思笔下“怀疑一切”的人。

  波斯纳指出,大幅提高法官的薪水,并不一定会吸引来更多能干并喜欢司法的法律人进入法院,而可能引来贪图高薪却不一定喜欢司法的法律人进入法院。

  这也太真实了吧,而且这些贪图高薪不喜欢司法的法律人反而会挤压真正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的生存空间。

  在深圳、广州这些地方,法院的大部分法官都是女性。(男的都嫌挣的少干律师去了)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近几年评选出来的“全国优秀法官”大都是女性。

  多年前,科斯对学人的刻薄:“当[他们]发现自己没能力分析真实世界中发生的事情时,就发明一个自己有能力处置的想象世界。”

  旅游的愉悦在于顺利抵达旅游目的地吗?只有跋涉,无论是上山,还是下山,即便走岔了道,同真理失之交臂,那也让人长经验,长能力。

司法改革的知识需求——波斯纳《各行其是——法学与司法》译序

  中国法学人与法官,各行其是,也是当下的现实。(毕竟像波斯纳这样学术和司法实践双栖学者很少)

什么是法理?——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译序

  1.美国的法理是现实主义的,它从一开始就不把法律当做一个自主自洽的学科,而是不断吸收、接纳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成果,根据具体案件综合运用这些人类知识来解决问题。

  而欧洲大陆包括中国的法理传统偏向于认为,法的独立性,法的发展从与道德、总结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好不容易独立出来,怎么能又与其他学科混为一谈呢?在这些法学家眼中算历史的倒退。

  2.法学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霍布斯的《利维坦》就是在伽利略物理学运动规律的指导下写作的。三权分立的理论最早受基督教圣父、圣子与圣灵三位一体观的影响。

  3.尽管没有人公开批评这本书的翻译,但我只要打开书,看到那些别扭的、费解的、长得透不过气的文字,确实有如坐针毡之感,深感羞耻,更重要的是深深感到非常对不起光大读者和波斯纳法官。

  我在看强老师布置的作业时,不知这些译者有没有苏力老师这样的态度,翻译文献的目的是为了让国内的不通外文的读者能和国外的学术成果距离更近一些,而一些难以下咽的翻译,却会让大部分读者怀疑自己甚至怀疑学术,渐渐地就会远离这些译作。这与译者翻译的初衷南辕北辙。

研究真实世界中的法律——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世界》译序

  原作者认为,是规范,而非法律规则,才是权利的根本来源。这种规范从社会群体的博弈互动中产生,最好的法律说到底不过是对社会群体长期博弈产生的规范之承认和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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