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旗读后感 读后感范文

《洞穴奇案》读后感合辑

2021-11-07 09:24:10  本文已影响人 

《洞穴奇案》读后感合辑

莎士比亚有言:“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读完《洞穴奇案》,同学们也有不一样的感悟。

生命可以被量化?

当面临生死抉择难题时,是选择牺牲少数人的生命挽救大多数人?还是坐以待毙让所有人都走向死亡?这是法理学界不休的争论之一,电车难题等等都是它的相似案例。但我们需要知道无论是洞穴奇案还是电车难题,都是法理学界虚构的案例,法学界尝试对还未出现的难题提出设想,给未来一些预测(除了米莉雷特号案件是真实发生的相似案例)。但我认为,为何非要局限在虚构案例的情境之下,不能跳脱出来思考吗?

现代高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形成了完整的高铁运营安全预警及救援体系,也就是说在轨道上绑上人在摄像覆盖之下是完全不可能出现的,退一万步讲,就算出现这种情况,也会有提前预警,让高铁及时制动避免惨剧发生。很多时候我们根本不需要做这种势必会违背我们道德观、法律观的两难选择,跳出陷阱重新审视问题,说不定可以得到一种最完美的答案。洞穴奇案的可能性实现的可能在现代也基本为0,我们看到在矿区发生塌陷事件,工人们被困在地下时,被救上来的工人们全都是奄奄一息,但是被没有发生同类相食的事件。我只能说从来没有人愿意这样的事情发生。

但是,少数还是多数的问题仍旧没有解决,上述想法巧妙地回避了这个艰难抉择。我们不得不承认,虽然少、虽然不愿意,这样的案例还是发生了。问题发生就要得到解决,当时的米莉雷特号事件判决是被告有罪且要被处决,但最后却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这个案件是受到了当时的政治力量操控而模棱两可,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法庭支持有罪。以为他们无论如何犯了故意杀人罪,蓄意杀害船员帕克并且分食他的尸体,这是强者对弱者的碾压、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审判,如果这样的人最终被判无罪,我不知道我们的法律到底该走向何方?当时学界有不少人认为可以采用紧急避险技术为它们辩护,适当滑坡一下也就是说,这样的法律认可杀死一个人比杀死五个人好?杀死一个乞丐比杀死社会精英好?当我们的法律也开始向强者倾斜,弱者的利益该何去何从呢?就像动画片《姜子牙》中的“牺牲无辜之人,这就是天道吗?”电影中折射的不也是看似数量上的抉择问题吗?我认为无论是无论是判断违法性还是有责性,生命都不应该被量化。

但是,在洞穴奇案中,作者设置的情景更加苛刻。第一,是被害人主动提出的掷骰子决定牺牲谁,虽然他反悔了,但是他同意了别人替他掷骰子。第二,通过无线电,被困在洞穴里的人清清楚楚的知道自己撑不到救援到达的那一天,要么全部饿死,要么牺牲一个人让剩下的人活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似乎真的不得不做出抉择,让大多数人来裁决一个人的生命吗?

首先我真的不愿做出选择。但是大多数人从数量的角度去裁决一个人的生命也是我不认可的,所以我可能会认为他们有罪。可是威特莫尔虽然返反悔但是又同意了别人代替他抽签,这是不是默许了他自己提出来的抽签办法呢?在当事人同意下去杀害一个人这还是违法的吗?我们的法律条文告诉我们任何情况下杀人都是犯法的(除了自卫和枪决),所以这四个人应当是有罪的吗?我也不知道,这仅仅是我自己的一点想法。

总而言之,洞穴奇案这个案件其他法官的观点我不想讨论,但是这背后折射的量化生命的问题值得我们反思:生命真的可以被量化吗?

读《洞穴奇案》有感

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一次思维与观念的碰撞,一场法律与道德的交锋,十四种陈词,一个结果,带给人们多样的思考。《洞穴奇案》带给我的不仅有对法律审判的初步认识,还有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深度思考。

在本案中,我可以看出各位法官的明显立场区分与判决标准。大概分为三类:完全维持法治传统(从实定法角度出发)、探究法律之上的精神(从自然法的角度出发)和在两者之间纠结矛盾。

这三类观点各有优劣。在第一类中法官倾向遵守法律,充当了执行者的身份,但有些观点极易造成法律的滥用;在第二类中有些法官的观点带有功利性与非理性,倾向于人性与道德;第三类法官因为法律遇到的冲突而难以抉择选择弃权。但不可否认的是,十四份意见书都是依照规则做出了决断,但又体现了各自独立思考的能力。这是一种创造精神,继承与发展并行。不得不说,法律的魅力正是通过执行与思考两者结合体现的。法律审判更加要求我们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从更多的角度,更全的方面去思考,去抉择。尤其是在面对特殊情况时,始终保持着警醒的态度与立场。

案例最终维持了原判,被告被绞死。我不禁为他们唏嘘。通过阅读全文,我发现各位法官都在道德与法律之中作出选择或者难以抉择,这一直是一个难题。两者关系该如何处理呢?法学教授海伦·锡尔认为法治主要是根据“实在法”而统治,因而应反对一律无差别地根据“自然法”而治理的要求,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应允许例外地违背“实在法”,当“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同“实在法”相抵触时可以废弃后者,以免造成粗暴的非正义事件发生。我认同这个观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虽然作者在书中没有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我觉得更应该站在自然法的立场上认为被告无罪。比如第二类法官有人认为从民意出发,或者从法律真正的目的出发,在这种情形下是成立的。

这本书无论是对人们法治思想的启迪,还是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启发都有重要性。从法人员要不断思考创新,明白法律是为民服务。法律的发展,法治的建设,还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这样我们才能在追求正义与公平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常识与大众心态对法律判决的影响

——以汉迪法官的发言为例

与探究法律精神的福斯特法官相比,汉迪法官将目光聚焦于常识与以陪审团为代表的大众,甚至还剖析了政府的概念,最终给出了的无罪释放的判决。不论是在虚拟的纽卡斯国,还是在当今社会看来,这一角度都有现实意义。

一是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实际的。这与前面几位法官的侧重点有些小区别。我认为,政府赋予法官依据常识高效率地处理事务这一观点值得深究。一方面,这是一种倾向于立足实际情况即常识,而非囿于法条框架的手段,一定程度上能增强法律为人民服务的效能。另一方面,我们不应该忽视一个细节:汉迪法官在论述中对案件细节避而不谈,他的这一观点真的适用于这桩洞穴奇案吗?他在以往案例中得到常识真能适用于其他案件吗?

二是陪审团成员如果在维护道德,那他们维护的是自己的道德,而非公众道德。这一观点我是认同的,不仅是陪审团成员,哪怕是大法官,也有可能会在自己僵化的思想模式打转。

总的来说,汉迪法官的观点使清醒而务实的,但我认为以常识为判断依据必须要立足于案件细节,否则在可信度上会收到媒体与大众的质疑。

法律与道德的艰难抉择

毋庸置疑,《洞穴奇案》是一部培养法学思维的经典著作。此次品读该书收获了许多的感想,因此写一篇读后感来记录。

首先来回顾一下富勒构想的这桩奇案:五名探险者被困洞穴,因难以生存而协议掷骰子杀其中一人而食。杀人求生的行为看似无争议,但被食之人临时反悔,剩下四人依旧选择执行约定,不幸的是,想退出之人恰好成为牺牲品。针对这一奇案,富勒和萨伯假借十四位联邦大法官之口发表了十四篇陈词,在论证四人是否有罪的同时,从法、理、情等角度分别阐释了西方几大法哲学流派的观点。

这十四位大法官的陈词,大致可以分成三类:六位法官赞同有罪判决,六位法官赞同撤销判决,剩下两位法官回避弃权。

阅读完全书,我想大多数人和我一样,都会疑惑在那样特殊极端的条件下杀人究竟是否犯罪,究竟能不能被人原谅。其实这桩案件的判决的矛盾点,无非就是道德和法律谁占上风的问题。

文章中提到,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我们可以确定,此规定的重点在“故意”上,但是我们无法判断“故意”的界限范围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才叫故意?不可否认,四位被告确是故意杀了被食之人,并非无意,以约定为证,。但是从另一层面看,他们杀人以食是为了在绝境中生存,这亦是无奈之举,我们也不能说他们就是“故意”杀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判决这四位被告的罪行?到底是依法典规定,判处死刑以维护法律的威严,还是同情四人的遭遇,撤销有罪判处?

书中提到了首席大法官的一种权衡之法:尊重法律条文判处四人死罪,但希望与其他法官一同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求行政赦免。这样做,既维护了法律的稳定与尊严,又满足了公众舆论的需要,体现道德要求。此案中,法官把行政赦免作为最后的裁决,因此案件的裁量权由司法机关转移到行政机关。起初我认为这一制度破坏了司法权,也破坏了美国的三权分立的体制,于是我去进一步了解美国的行政赦免制度。

美国行政赦免制度是美国行政干预司法的制度。美国联邦和部分州保留了死刑,行政长官可将死刑减免为终身监禁或者直接赦免,在限制死刑执行中曾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行政干预司法,常理上会认为这与美国坚持的三权分立原则相悖,但仔细一想,这一制度的存在在监督司法权、纠正审判错误、调节不同利益矛盾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其他十三位法官中不乏反对质疑此法的,但是在我看来,这是一种中庸之道、折中之法。四人杀人以食的做法虽违反了法律规定,但那也是发生在特殊环境下,文章中有讲到有近90%的民意赞同撤销判决,说明这在道德上有一定的原谅之处。对四人判处死刑,会违背道德和民意;但不判处死刑,又置法律尊严不顾。所以实行行政赦免制度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我个人支持运用行政赦免对四人减刑。

这本《洞穴奇案》值得我们深读,或许多读几遍我们的观点又会发生变化。

准确来说,这是从别人那“窃取”的关于这本书一个观点——尊重生命的公平,因为它与我曾经浏览过的一则新闻有联系,所以引发了我的思考。

罗翔老师说过社会的前提是尊重生命的价值,无关乎数量或者质量。所以首先,针对《洞穴奇案》里的几个观点我是不予以赞同的,比方说,营救这4个吃人的人牺牲了10个英雄所以为了不“浪费”这10名英雄的努力所以不能判他们死罪。因为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所以不能衡量4个“罪犯”与10个“英雄”的生命,谁更重要。当然也会有人说对被吃掉的生命就得不到公平了,我的不赞同仅限于判无罪不能以该理由罢了,因为该案件的奇特在于它为每一个理论都提供了证据,但同时反对这所论证的理论,但我在此就不缀述了。

回到生命的公平性的讨论,我想起了早年看到的新闻,新闻的大概是这样的:

当医疗资源不足的时候,只能救一个人的时候,是救老态龙钟的老人还是救大有可为的年轻人。有人说救年轻人,因为他们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国家还得靠他们。有人说也得救老人呀,毕竟老人一生为社会做出了贡献,难道我们要以“放弃治疗”来“回报”们吗。其实就这个问题来说,生命确实无法去衡量轻重,那就会有人说,那事情就发生在眼前了,总得解决问题吧。

我想有个办法就是提倡有人去为了别人而付出的奉献精神,这不是道德绑架,也不是精神胁迫,而是一种社会需要的美德。最后共勉: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在负重前行;未来可期,不过是有人在奔赴而来。

五个人被困洞穴中奄奄一息,他们通过无线电已经确定无法等到救援队抵达,于是决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威特莫尔最先提出这个方法,但在最后关头又撤回,其余四个人代替他抽、恰好抽中威特莫尔,把他吃掉。这四个人犯了谋杀罪吗?

这是《洞穴奇案》中虚构的案件,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书中想象了十四个大法官对此案的判词,如今仍引发世人的不断争议。这十四种观点不仅都来源于法律却相互制衡,更展现了对生命价值、道德和民主的思考。

第一是,生命的价值能否被衡量,根据数量和质量比较。案件的第一个争议点来自,是否能牺牲了这一个人挽救其余四个人。这样似乎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否则这五个人都会死,损失更大,出于人类的求生本能,似乎在这种情境下很自然。但这其实碰到了电车难题类似的抉择,生命有其特殊性,人类的道德约束我们不能用数量的多少与质量的高低去掩盖生命的平等。这让我想起物理化学里两个概念,一个是广度性质——具有加和性的一次齐函数,比如质量体积,数值与体系的数量成正比;一个是强度性质——没有加和性,比如温度密度,数值与n无关。私以为,如果将生命作为广度性质,是反道德的,冷血而无人性的,那应该是冷冰冰的纯理论计算而不能用于实际案例。这个虚构的案件看似极端,但在现实中多有影射。美国资本家通过和监狱合作,将囚犯作为廉价而无尊严的劳动力滥用践踏,获取财富支持监狱抓捕更多犯人,这种监狱经济链的存在本身不合理,却被利益模糊了界限而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如何去改变甚至扭转此局势,是我们应该思考的。

第二是,道德的界定,是自律而非他律。你可以大无畏地英勇献身,让同伴存活,却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俯瞰他人,以第三视角要求对方奉献。国庆《长津湖》热播,票房喜人,网上却出现一些声音要求吴京捐款以示爱国。虽然早在这些声音出现前,吴京已经捐款,但是光针对这种道德绑架式的逼捐,我想说,道德是自我约束,是权利而非义务,标准在自己心中而不由他人评价。早已有网民指责明星艺人不捐款少捐款的先例,即使越来越多人更理智坚定地支持捐款是自己的事,但不和谐的声音何时能消失?我认为永远不能,即使人们的教育水平再提高、眼界再拓宽也无法消失。根据荀子的“性恶论”,教育是改变人性之恶的关键,但私以为它只能用外在枷锁——道德约束恶念,没有人能真正从根本上杜绝人性本原之阴暗。

第三是,民主与法制何者优先。洛克提出民主和共和的不同,在于民主是多数人治国,而共和是以法律治国。折射到本案,是如果以民主评定本案,多数人一定会出于同情心宽恕被告,但这不合法;如果以法律评定被告有罪,未免太过冷血不符心证。民主的发明是为了追求公平,但究竟公平是什么?苏格拉底之死来自民主之滥用,多数人的暴政比少数人的专权更为可怕,后者能够反抗,前者却能用罪恶链的延长和范围的扩大消去良心的不安与规避他人的指责。更可怕的是,民主制度若被有心人利用,操纵舆论使大众民主为他所用,借刀杀人,这便成了无形的专治。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的悲剧难道要重蹈覆辙?而如果以法治国,试问法律该不该加入人性与情感?如果该,比例是多少?纯粹的感性毫无道理,纯粹的理性近乎冷血,对于人类这样感性和理性的综合体来说,怎样综合才最客观,最行之有效?

《洞穴奇案》是一本常读常新的书。对于这些看似悖论的思考,上至哲学层面,下至日常生活,都于我们有无穷启示。漫漫人生路,唯愿能保持初心,不为外物所惑。与诸君共勉。

我选择支持被告无罪。理由如下:

第一点——生存层面:生存是人之根本,更是人在面对危险时首先想到,这是不可否认的,这是本分,其他超乎生存的种种都是情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个人成为牺牲品以成全其他人的生存属于合理的,暂且不顾这个选定的人是谁。这是出于人生存根本的考虑,这就不免让人想到史前人类的生存方式,不照样存在这种生存方式——吃人吗?这一定是迫不得已的,在极限情况下,每个人都会激发出自己原本的兽性去让自己生存。

第二点——决定层面:当时,没有人愿意站出来告诉他们应该怎么做,这就是在变相告诉他们你们可以自己做决定,前提是各方同意,所以在事情发生之后再去告诉他们你们这样做是错的是荒谬可笑的,为什么?当时的法律没有指示他们应该怎么做,这是超出法律效力的,不应将最后的责任都归咎于被告,如果当时有明确的法律决定,我想,事情不会发展到如此地步,这是法律的不足,更是当时在场者——所谓决定者的不足与懦弱。因此,判处被告有罪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法院判处的依据只是故意杀人层面,而没有准确到什么情况,什么现实,这样的一种决定是草率的,是不被人认可。

第三点——换位思考:倘若当时被困的是那些认为被告有罪的人又或者是想判处被告的法官甚至是众人,他们又会怎么做?他们会为了遵守一个本就存在缺陷的法律而饿死自己吗?可能一个人有,但谁又能肯定地说所有人都会遵守有缺额的法律?所以,对于那些认为被告有罪者,请你们别当事后诸葛亮,肆无忌惮地发表自己的看法,拿着法律的幌子去评价别人的做法,没有经历过怎么可能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只是在坚持自己所认为的正义罢了。法律只是理论层面,如何贯彻到实际中去不是几个人单单几句话就可以决定的,那这样的法律是不服众的。所以,换位思考一下,这些被告的做法是可以接受。

第四点——各方同意:最终决定是被困者互相决定,缜密思考后得到的,这样的决定是当时情况下最好的决定了,并且,提议是威特莫尔提出的,是众人统一的,即使他后来后悔了(在没做决定前),但多数者还是支持的,且超过了一半,所以可以继续执行。到后来,掷骰子有别人代替也是威特莫尔本人同意的,所以,这一切做法方式(不考虑内容)在法律层面都是合理合法的。

第五点——最终结果:舍少保多是大多数人在做利害决断时的首要法则,舍弃一个人保下更多人,这是大多数人会选择的,如果我们在最后还是决定将幸存者处决,那我们最初为什么救他们?好不容易争取到了一个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局面,偏偏有人想去再搞出一点事情。

由奇案之洞穴,窥得法律之光

读这本书,使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与其中所蕴含的奥妙。

在判定洞穴奇案时,究竟是应严守法律条文还是回溯至其立法之精神,抑或是升华到道德层面?究竟是充当铁面无私的司法部门,还是应该倾听民众意愿所指?法律好像是规则与人性的调和,它在维护正义的路上又常有失偏颇。

各位法官之所以众说纷纭是因其视角不一,划定前提不一,添加的因素不一,甚至可以推翻彼此的逻辑,重新架构一个前提。这些看法让人难以等量齐观,它们都有各自的道理,可能这就是法学的魅力所在吧!它不像自然科学那样缺乏变化,严谨控制变量,而是在时间和逻辑的两条轴线上都富于变化。法律并非冰冷法条,它与众多鲜活生命紧密相联;法学也不仅仅是一门学科,它带领我们追寻人类世代所求的公平、正义与超乎其自身的道德标准。

可能是深受此书鼓舞吧,我想用有限的知识和狭隘的视角浅谈一下我对法律之认识。       

常言道,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可如果按道德评定的对在法律中却是错那这二者就已脱离同一垂直纬度了。我认为,在如洞穴奇案这样极特殊的案例中,道德可以参与到案件审判中。然而,与格式严谨,定义明晰的法条相比,道德像太阳,虽明亮但边界却极为模糊,难以找寻。这就需要一个平衡。

我认为应该由法官来找寻这个平衡。虽说又掺入个人意志,但法官不是追求正义之代言人吗?既然我们承认无法达到绝对正义,那么法官如果尽力抛却个人意志去追求无限接近正义的本身不也是合理之举吗?

最后一环,在人民大众上。如书中所说,法律为人民服务才有意义,民意也应当作为重要因素被考虑进去,同时,也可以成为限制法官个人意志泛滥的阀门。

同一个事件,不同的法官,同样充分的法学知识,不同的思想倾向,不同的结论。读到每一个观点,我们不约而同地被充分说服,跟随着法官的脚步,被灌输他的观点与思想;而当我们告别前文,走进另一个法官的思想世界时,我们可能毫不犹豫地弃旧择新,转而跟随新的法官抨击上一位法官的观点。每一位法官,在表达的观点中,都设置了一套完美的逻辑体系,这也是为何,似乎倾听每一位法官的观点都显得非常合理。然而每一位法官所表达的观点有着完全不同甚至可能相悖的侧重点与切入点。有人强调法律精神,维护法律精神的正义内核;有人强调法律程序的正义性,而道德的正义性则求诸行政赦免;有人强调法官本身的责任性,强调回归司法职能本身,做出合乎自身职责的判断与抉择……几十余年的棘手案件,不是我们这类门外汉真正需要去纠结的——我们更应该从同一事件却出现了十四种完备逻辑体系这个现象中吸取什么。

观点,抑或是逻辑体系,我们甚至可以将之类比于价值观。社会迅速的发展,包容性不断加强,现代的人们趋向于多样性发展,究其根本,就是出现了更多的价值观可以抉择。每个人都活成不一样的样子,但不代表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只要一套价值观是完备而积极的,这样的价值观就是正确而可选择的。

然而,现代社会真正的悲哀也源自于价值观的多样化趋势。我们总是会情不自禁羡慕他人而质疑自己,实际上是羡慕及认定他人的价值观而对自己的价值观产生怀疑甚至于否定,在多次的质疑与否定中,逐渐迷失自我,不知所措,泯然众人。

从洞穴奇案中,我们需要警醒,每一套完备而积极的价值观都有其不同的侧重点,在不同的事物上有着不同的抉择,其实并无真正的优劣,真正的优劣之分,源自人对自我价值的怀疑与迷失。

返回读后感范文列表
  • 上一篇:《安徒生童话》读后感范文10篇——优秀作文
  • 下一篇:《绿山墙的安妮》读后感范文精选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