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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读后感

2019-06-10 09:57:56  本文已影响人 
《规训与惩罚》读后感

《规训与惩罚》是法国作家福柯的代表作,本书共分为四个部分,酷刑,惩罚,规训,监狱,共十个章节,论述了惩罚和规训作为权力技术学的手段,在人类历史上的作用,并由此产生的一些观念。
人类从原始社会开始,就伴随着惩罚。部落与部落之间的战争,失败的一方会成为胜利的一方的奴隶,胜利者拥有对失败者的绝对权力,可以任意处置他们。到了封建社会,国王是一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他有权对他的臣民实施统治,任何不服从他的统治的人或者群体都会受到惩罚,鞭打,坐牢,流放,杀头,株连九族等等。在中国古代有一种说法叫做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西方世界,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乃至后来的启蒙运动,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民众开始觉得公开处罚甚至酷刑太过于暴虐,在这种情况下,惩罚变得隐秘起来。到了十九世纪,对于犯罪,人们更多的不是倾向于惩罚,而是“规训”。持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开始对犯人进行各种教育。在书的第四部分,论述了“监狱”的作用,一方面,谈到了监狱监管犯人所发挥过的积极作用,但更多的论述了“监狱”的消极作用,它的出发点是减少犯罪,但实际上成为了一个恶性的循环。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一个事物存在就一定有它存在的价值和道理,这是存在主义者的观点,我对此也表示赞同,但我也不否认某些事物的不合理性。古典时期的法国,酷刑多种多样,鞭笞,烙印,公开处决,让人们忌惮于法律和国王的淫威,酷刑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人道主义者看来,这是不合理的。在人们的思想逐渐解放的情况下,逐渐就认识到了国王时期的酷刑的不合理之处。于是,一种新的惩罚机制,对于灵魂的惩罚就慢慢显现。监禁,限制人的自由,在他们看来就是对于一个人最痛苦的事情,失去自由,在某一个小黑屋里生活,殊不知,这样的生活相比于社会上的流浪汉,甚至一些穷人家庭的人来说,好得多,又哪里能达到惩罚的作用呢?当然,我也不是赞成一个人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应该暴打,应该烙印,甚至处死。我觉得应该量刑而罚。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酷刑是彰显国王权力的一种法律手段,应该禁止,但对于犯罪者,我们也应该采取雷霆手段,严厉打击其嚣张气焰,彰显法律的权威而不是国王的权威。

酷刑是惩罚的一种,人犯了罪就要受到惩罚,这几乎是所有人的共识。但是在历史的特定时期,总有一些特权阶级,可以免于法律的处罚。比如国王的赦免,功过相抵,交钱抵罪等等。宋朝的刑不上大夫,也是国家的一种政策。法不责众也是维护国家统治,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必要方式。当然,有些红线也不可能触碰。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一个人犯了罪,然后审判,然后判刑,这一系列过程中,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存在。比如在十八世纪末的法国,精神病人犯罪,该如何惩罚。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规定了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免于处罚,但是怎么判断这到底是一个真的精神病人还是一个假的精神病人呢,这就需要审判的时候研究精神病的专家在场,为司法法官提供合理性意见,辅助法官做出正确的判断。去年暑假,我因病祝愿,在医院康复期间,碰到了一个因见义勇为被砍伤的老爷爷,他救下了在精神病人追砍下的精神病人的父亲,却因此被砍伤,按照这个道理,应该怎么判决呢?他的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呢?最后的法院判决见义勇为也要分清情况。这是一个模棱两可的判决,但是涉及到精神病人,这就让法律很是纠结。精神病人犯罪,应该受到处罚吗?如果应该的话,那么应该怎么出发呢,是关进监狱还是关进精神病院呢?关进精神病院是处罚还是治疗精神病人的精神病呢?这对于正常人来说,治病还算得上是一种惩罚吗?所以,法无定法,贵在得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空话,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
规训和惩罚一起,作为权力技术学的手段,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的作用不在于处罚一个人,而在于教育一个人,让犯人不再犯罪。就像我们学习不完全是为了知识,也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各项能力,以后找一份好工作,养家糊口。目的从来都不是单纯的,对于犯罪而言,也是一样。犯罪动机出于什么,是偶然还是故意,是临时起意还是谋划已久。对于罪犯而言,犯罪动机可能不唯一,但只要他犯了罪,就会受到审判,并受到一定的惩罚,这个时候不管他的什么动机,惩罚是一定的。判决下达之后,是拘役,还是监禁,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等,一目了然。但是,对于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罪犯,还可以拯救,可以改造的,就应该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比如教育他们,对他们实行劳动改造,锻炼他们的身心,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在这一系列的行为之后,希望收到一种积极而有效的结果。佛家有言,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信佛的毕竟只是少数,我们坚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你犯了罪,就要受到惩罚。


监狱古已有之,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制度也越来越严密,对于很多人而言,监狱就只是一个关押犯人的地方,但对于犯人,监狱是他们生活的地方。吃喝拉撒睡,都在监狱。在这里,他们还要受到强制劳动,强制政治教育等等各种强制性的行为,他们失去自由,甚至有的人还失去了政治权利,对于他们而言,监狱就是地狱,是一个能少待一天就不会多待一天的鬼地方。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自由是一个人基本权利,人活于世,虽然很多事情,都不自由,我们很多事情都不能做,一旦做了就有很多我们不愿意承担的结果,但是相对来说,自由民主的东西还是占大多数。这是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而不是一个专制的封建帝国,我们的人权受到法律保障,因此,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用法律来捍卫。而对于罪犯而言,因为他们侵害了别人的权利,所有被法律处罚,关进监狱。但他们有的认为,刑罚过重,刑罚不当等等,就因此产生了一些变态的心理,出狱之后又兴风作浪,为祸一方,贻害无穷。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监狱不可或缺。我们需要监狱来作为一种震慑,一种权威,代表着法律关押罪犯。但是,如何对罪犯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就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到了二十一世纪,法律越来越健全的今天,仍然有一些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存在。比如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对美国人的斩首,恐怖分子的袭击导致平民死伤惨重,毒品和枪支的走私,涉黄和赌博等一些不健康的行为,贪污腐败,走后门等现象屡见不鲜。一个人,有关系,有后台,就可以肆意妄为。“我爸是李刚”这一经典台词无人不知,权力成为腐败的温床,在中国和西方都是一个国家治理的大问题。
在新时期,我们中文专业的学生,学习各种专业知识,阅读文史经法等各类书籍,不完全是为了学习而学习,而是从这些书中获得一些为人处世的道理,用之指导我们的学习和生活。古有头悬梁,锥刺股,以刻苦学习。在今天仍有借鉴的意义。中国和西方毕竟有着各自发展的不通历史历程,中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制史毕竟有着不通,中国法律有的地方可能不是特别健全,但我相信,中国的法律会越来越健全的。在法律和伦理相冲突的时候,在法律和权力相冲突的时候,我相信,中国法律会做出正确的判决。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中国当今时代的法律纲领,是每个人都应当牢记的法律宣言,我们可能不能要求别人怎么做,但自己不做一些违法的事情,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我们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在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我们可以想象,我们每个人可能都受到一定的监视,我们说的每一句话,做的每一件事,冥冥之中都有一双眼睛在看着,是对是错,上天自有公论。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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