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学就已经听到过约翰·洛克的《政府论》的名头,但直到二十年后,也就是去年年底,才因为一个偶然机会,在新华书店看到了这本声名在外的哲学著作,于是果断拿下。
对于哲学类书籍,我向来是很随性的,不会刻意去要看哪一本,哲学领域,神仙众多,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德意志的康德尼采黑格尔、法兰西的笛卡尔伏尔泰卢梭、英国的洛克培根休谟,还有很多很多,所以若是刻意要选择,可能会因为一棵大树而错过很多森林。故而我看哲学书,完全凭感性和机缘。就如同这本让我看完之后又爱又恨的《政府论》。
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写于1688年,距今已经333年,这本影响西方政治体制的书,包含了两个主要内容,第一篇主要用圣经的言论驳斥了君权神授理念,由于该篇涵盖了大量圣经里的内容,所以对于身处东方并没有圣经认识背景的我而言,会觉得阅读费劲而且感觉洛克的辩论似乎并不是那么高明,总是翻来覆去的围绕亚当统治权来源和继承展开叙述,但第一篇洛克并没有把什么样的统治权才是正义的解释清楚。第二篇倒是十分经典,提出了天赋人权理念,把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视为人成为人的最根本权利。在看第二篇文章之时,总会不由自主的为作者的理论拍案叫绝,洛克确实是很有思想的人,难以想象三百多年前,就已经有如此先进和科学的政治理念。
写任何一篇文章,我都提倡需要有自己独立的观点,包括读后感也一样,由于我对于《圣经》的陌生,所以也许是我无法领会《政府论》第一篇中的精髓的原因,既然无法领会,那就不去提它。我主要介绍一下《政府论》第二篇的内容。《政府论》第二篇包含了十九章的内容,包括绪言、论自然状态、论战争状态、论奴役、论财产、论父权、论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论政治社会的起源、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论国家的形式、论立法权的范围、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论国家权力的统属、论特权、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综述、论征服、论篡夺、论暴政、论政府的解体。从这19章内容中,读者很容易理解社会如何产生、政府为何会存在、国家的责任和权力等。作为读后感,我将《政府论》第二篇中的精彩描述摘录出来,供读者分享。说明一下,如果你想了解人类本身,想了解政府究竟是什么,想了解什么是天赋人权,建议你不要仅仅看读后感,购买一本《政府论》回家详细阅读。
以下内容为摘录:
为了弥补单独生活产生的缺点和缺陷,人们自然而然聚在一起,共同生活,这是人们最初联合、团结起来生活在一起,最终形成政治社会的原因。(摘录于《政府论》第二篇第二章)
战争状态是一种充满根深蒂固的仇恨并发誓毁灭对方的状态。如果一个人企图将别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他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正如和平、善良、互助和维护与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杀戮之间存在的差别。如果法律实施不公,无法保障人们的权利,那么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人们只能通过武力寻求公平。(摘录于《政府论》第二篇第三章)
在存在政府的情况下,人们的自由应该以法律为前提。我们所说的政府状态下的自由是指,对于法律未做规定的其他一切事情,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不受他人反复无常、无法确定、无法预知和任意武断的行为的限制。(摘录于《政府论》第二篇第四章)
上帝赐予我们的不仅仅是全世界,还赐予了我们理性,从而使我们更好地利用理性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难题,为我们的生活提供最大的便利。只要通过自己的劳动使任何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东西脱离这种状态,他就拥有了对这件东西的专有权。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绝大部分东西还是属于全人类公有的,属于全人类公有的东西远远多于已经被人们开发利用并占有的东西。(摘录于《政府论》第二篇第五章)
我所说的平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天赋自由的平等权利,不必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者是权威。人们享有的自由和按照自己的意志采取行动的自由,是建立在他具有理性的基础之上的。(摘录于《政府论》第二篇第六章)
那些认为绝对权力能够净化人的心灵,纠正人性弱点的人,只要读一读当代历史或其他时代的历史,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摘录于《政府论》第二篇第七章)
尽管人们在加入社会时放弃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把这些权利交给了社会,由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福利的需要处理。但是这一切都只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无论是谁掌握了国家的立法权或者是最高权力,他都应该根据确定的、公布过的、众所周知的、长期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进行统治,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解决纠纷。(摘录于《政府论》第二篇第九章)
第一、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应该根据颁布的、确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不论贫富贵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外,不会因为特殊情况而破例。第二、保障民众的财产、人身安全是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也是唯一目的。第三、未经民众本人同意或其代表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征税。这种情况可能只与这种政府形式有关,在这种政府里,立法机关是固定不变的,或者至少是民众没有为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预留任何权力。第四、立法机关不得把制定法律的权力移交给其他人。其权力范围不得超出民众赋予的权力范围。(摘录于《政府论》第二篇第十一章)
如果统治者利用法律做有害于另外一个人的事,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同时暴政也就开始了。不管是谁掌权,只要他的权力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并利用掌握的武力强迫民众屈从于他的统治,此时,他就不再是合法的行政长官,民众有权反抗未经合法授权的行为,就如同人们有权力以武力反抗侵犯她的权力的人一样。(摘录于《政府论》第二篇第十八章)
当人们处于悲惨的境地并且发现自己任由专断权力摆布时,无论你如何鼓吹、赞美他们的统治者;无论你如何称呼他们或者把他们称为什么人,民众的反抗终究会发生。民众得不到公正的待遇,享受不到正当的权利,生活在压迫之下,他们一有机会就会反抗,摆脱这种受欺凌、受迫害的状态。政府的目的是维护全社会民众的利益,为全体民众谋福利。(摘录于《政府论》第二篇第十九章)
《政府论》是一本令人深省的好书,希望能够有越来越多的人看到,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希望你能拿出一点时间,看一看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政府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