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人们想用权力来研究主体的客体化的话,他就有必要扩充权力定义的范围。
权力形式一旦在日常生活中直接运作,就会对个体进行归类。在他身上标示出个体性,添加身份,施加一套真理法则,这样,他本人和其他人都能借此认出自己。正是权力形式,使得个体成为主体。“主体”一词在此有双重意义:凭借控制和依赖而屈从于他人;通过良心和自我认知而束缚于他自身的认同。两个意义都表明权力形式的征服性。
让权力关系确立起来,就不能排除暴力的运用,就如同它不能排除达成同意一样。毫无疑问,缺乏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同时缺乏,权力就绝不能施展。但是,即便同意或暴力是手段或结果,它们也决不构成权力的原理和本性。
权力关系植根于整个社会之网。然而,这不是说,存在着一个最基本的权力原则事无巨细地宰制着社会。而是说,行为可能作用于他人的行为,这和每个社会关系共存。正是以此为基础,各种各样的殊异个体、各种各样的目标、对我们或别人已然施加的权力、部分的或普遍的机构化、较为刻意的组织等等,对权力形式作出了界定。在一个既定社会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治理的特定情景和形式多种多样,它们彼此叠加、交叉、限定,有时候彼此消除,有时候彼此强化。可以肯定的是,在当代社会,即便国家是最重要的权力形式,它也不单单是在一个特定情景中施展:在某种意义上,所有其他权力关系形式都与其相关。但这并非因为这些权力都来源于它,而是因为权力关系越来越多地在国家的控制之下(尽管国家在教育、司法、经济或者家庭制度方面采用的控制形式并不相同)。
人们在此用“治理”这个词的特定意义,就可以宣称,权力关系逐渐地被治理化了,也即是说,以国家机构的形式,或者说,在国家机构的支撑下,权力关系被理性化和中心化了,被精心地制定了。